基金会简介

基金会会长

基金会章程

组织结构

项目与活动

基金会章程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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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: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,由上海著名企业家瞿建国先生发起组建的财团法人。

第二条:基金会的注册地为:中国.上海。基金会的英文名字为:Shanghai Jianguo Public Foundation.

第三条:基金会宗旨是:发展民间社会公益事业,支持与推动社会公益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。

第四条: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,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。 

第二章 任 务

第五条: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团体与个人,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,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。

第六条: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资助的老弱病残者,支持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。

第七条: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,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。

第八条:基金会支持有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科学研究和各类文化交流活动,向其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助。

第九条:基金会将关注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,在其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进行必要的资助。

第十条:基金会鼓励人们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,积极探索,不懈追求,对其中在理论研究、实践探索中成果杰出的改革先行者进行必要的奖励和资助。基金会对在“申华”发展事业中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在困难时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。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: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由5-15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、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、资助、业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各界人士组成。理事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,由会长或二个以上前任理事联合推荐,经协商后产生。理事任期为二年。

第十二条:基金会设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。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聘任;其他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。

第十三条:理事会的责权如下:

1、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;
2、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;聘任秘书长;
3、聘任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及基金会顾问;
4、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;
5、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。

第十四条:理事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
1、遵守基金会章程;

2、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;

3、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;

4、积极为基金会募款;

5、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;

6、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;

7、当本人或家庭遭遇困难时优先获得基金会的援助;

8、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各种奖励。

第十五条: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,每年举行一次,根据基金会需要由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
第十六条: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十八条:基金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和常设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。    继续阅读,谢谢>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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