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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基金的来源和管理
第十九条:基金会的基金来源:
1、基金会的发起基金由瞿建国先生捐赠;
2、社会各界、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;
3、基金会的利息、股息以及投资委贷收益及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条: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:
1、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,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选择支持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;
2、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,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。向基金会资助的财物最终所有权属出资人,增值部分属基金会;
3、基金会受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均属捐赠性质。
第二十一条:基金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金保值、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。
第二十二条: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,应在基金会盈利分配后的公益金内支出。
第二十三条:基金会盈利的分配比例:
1、按60%-80%比例提取公益金,用于公益性的支出;
2、按20%-40%的比例提取公积金,用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、增值;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: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,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查与监督。
第五章 专项基金
第二十五条: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,为其设立公益性的专项基金。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,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专职管理人员。
第二十六条:基金会受理公益性的信托基金。基金会可按信托人的要求,将捐赠款建立特定的专项基金,实行专项管理,定期定向支付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:基金会如需终止,必须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的办公室会议提出报告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,并与原捐赠人协商处理剩余基金和财产。
第二十八条: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、法规。
第二十九条: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基金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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